应城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人民群众作用,鼓励社会公众踊跃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落实“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对黑恶势力零容忍”的工作要求,深入推进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线索、恶势力犯罪团伙线索、黑恶类案件在逃人员线索、黄赌毒盗抢骗等社会治安乱点违法人员线索。
第三条 奖励对象为举报应城市范围内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
第四条 举报黑恶违法犯罪14种情形详见应城市委政法委、应城市人民法院、应城市人民检察院、应城市公安局、应城市司法局2018年2月2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告》。
第五条 举报人可采取实名或匿名,通过当面举报、信函、电话(市扫黑办3266628,市公安局3238100,刑警大队3252000,市纪委监委12388)、网络或其他方式举报应城市范围内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也可通过中央、省、孝感市公布的举报方式进行举报。鼓励实名举报,实名举报应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情况。匿名举报时,举报人可使用6位数以上的密码作为本人代码,公安机关以密码确定举报人并反馈、奖励。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时,应尽可能详细提供发生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过程等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绰号)、住址、通讯方式、主要体貌特征、活动路线、藏匿地点及是否持有枪支、管制刀具等情况。
第七条 公安机关对举报人提供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一般在3个月内核查完毕,重大、复杂线索可适当延期。除无法通知或有碍核查外,线索核查情况都应当向举报人反馈。
第八条 举报人举报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法院以黑社会性质组织审判定罪的,每案奖励人民币100000元;
(二)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法院以涉恶类犯罪集团审判定罪的,每案奖励人民币50000元;
(三)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法院以恶势力犯罪团伙审判定罪的,每案奖励人民币20000元;
(四)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涉恶违法行为予以刑事拘留的,每刑事拘留1人奖励人民币1000元;予以行政拘留的,每行政拘留1人奖励人民币500元;
(五)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涉恶类犯罪集团头目,法院最后审判定罪的,每抓获1人奖励人民币10000元;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涉恶类犯罪集团骨干成员,法院最后审判定罪的,每抓获1人奖励人民币5000元;抓获其他一般成员的,每抓获1人奖励人民币2000元;举报抓获其他网上逃犯的,每抓获1人奖励1000元;
(六)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黄赌毒盗抢骗等社会治安乱点予以行政拘留的,每行政拘留1人奖励人民币300元;法院以开设赌场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审判定罪的,每起案件奖励人民币2000元。
第九条 举报人提供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符合奖励条件的,公安机关按照公安特费管理暂行办法兑现举报奖励资金。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发放;对一人举报多起案件的,分别予以奖励;对多人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案予以奖励。奖励资金根据线索来源由市级财政列支。
第十条 政法机关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并保障举报人的绝对安全。对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其相关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政法机关将及时查处,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应城市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全国专项斗争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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