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市民:
近期我市天旱少雨,冬季又是火灾事故高发时期,元旦、春节即将临近,烟花爆竹进入购销旺季,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广大市民渡过一个安定祥和的春节。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现就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中心城区禁鞭区、矿山公园景区、林区及周边区域燃放、经营烟花爆竹。
二、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
三、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特此通告。
应城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业
委员会
202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