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凌晨15分,应城市城北市场监管所和派出所在城北街道办事处西十村成功调解一起牲猪交易案,该村牲猪养殖户张某某成功收到最后一笔款项294232元,至此,该笔交易总计402232元交易款全部到位。
7月17日深夜23时10分,应城市城北市场监管所值班人员接到派出所工作人员电话称,在城北街道办事处西十村,河南牲猪收购经营人员徐某某与该村牲猪养殖户张某某因为收购价格问题发生争执,徐某某收购的2大车牲猪,其中一辆准备开往河南,被张某某派车拦住去路,徐某某拨打110,该所2名民警在现场调解2小时未果,请市场监管所派人到现场调解。
群众利益无小事,接到电话后,城北市场监管所立即派2名执法人员和增援的2名干警到达西十村牲猪养殖户张某某养殖场前。经调查了解,徐某某与张某某达成口头收购协议,微信文字表述协商收购300头牲猪,其中牲猪达到235市斤的,按6.7元每市斤价格收购,未达到235市斤的牲猪,按6.4元每市斤价格收购,并支付了5000元定金。在收购过磅过程中,发现有35头牲猪只有180市斤,且总数量只有265头,未达到协商的300头,于是张某某把全部牲猪装上2辆大货车后,要求全部牲猪按6.4元结算,理由是张某某提供的总头数未达到300头,头数收少赚不到钱,故要求全部头数按6.4元结算。张某某不同意,因此发生争执,在徐某某第一辆大货车准备开走时,张某某开私车拦住道路,于是拨打110求助。
在详细了解情况后,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耐心调解,由于该起收购没有书面合同,仅有口头电话协商和微信文字记录,文字只提到收购300头牲猪,并按牲猪重量谈好收购价格,没有谈到养殖户一次性未提供300头猪的违约责任,因此,徐某某应按事前约定的价格支付款项,但徐某某坚决不同意。养殖户张某某认为,事先谈好了价格,在牲猪装车前徐某某知道只有265头还坚持装车,并在装完第一辆车后主动支付10万牲猪交易款,等全部装完后压价的要求不合理。经过市场监管工作人员和民警现场调解,最终养殖户张某某作出让步,同意在总价款上减去3000元来补偿头数不足造成收购人员的损失,双方握手言欢。
市场监管部门在此提醒广大农友,涉及重大农业收购时,请事先签订好农业书面合同,合同内容一定要清楚写明数量、质量、价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以免发生不必要的争执。
(来源: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北监管所 通讯员:邓祥明 一审编辑:赵思然 二审校对:易攀锋 终审核发:姜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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