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城推行首设“歇业”制度 降低市场主体维持成本

10月31日,笔者从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自实施以来,该市通过首设“歇业”制度,有效降低了市场主体维持成本。

去年3月1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作为我国制定出台的第一部统一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正式施行。

《条例》首次增设“歇业制度”,明确了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

对歇业的市场主体,《条例》明确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终止歇业后,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通过公示加强对歇业企业的社会监督和信用监管。歇业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市场主体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营业,给发展困难的企业提供喘息休整的机会,企业保留市场主体资格,其企业名称、商标、专利等信息均可以保留,不会因通过公司住所无法联系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因为擅自停业而面临吊销风险,最大程度保证了企业经营的连续性。

据悉,歇业登记制度是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又一有力举措,申请歇业登记并不意味着被注销而是“停机保号”,给陷入困境的市场主体提供了介于注销和正常营业之间的第三种选择,让市场主体有了更合理、更低耗方式生存的路径。不仅降低了市场主体维持成本,也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为政策扶持提供了“新可能”。

(来源: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通讯员:杨君   一审编辑:程国辉    二审校对:应荣梅   终审核发:许靖)

(作者: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通讯员:杨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