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11 09:51:07 来源: 湖北日报 转载:新华网
月初,湖北省人社厅印发《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适当延长也最多不得超过12个月。
所谓“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办法》明确,延长停工留薪期满12个月,因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需要再次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可参照上述规定申请再次延长停工留薪期,但延长停工留薪期累计不得超过12个月。
停工留薪期(含延长期)满或者终止,工伤职工伤情相对稳定后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停发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经办机构暂停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此外,《办法》对擅自篡改鉴定结论等情况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管理办法更加注重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强化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职能。(记者李玉麟、通讯员楚仁煊)
(责任编辑: 肖进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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