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依法行动、依法行事,全面推进依法防控工作,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维护全市经济社会正常秩序,特就疫情防控期间应知应会法律知识通告如下: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和省、市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要求履行传染病防治和保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要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对拒不配合的公安机关依法强制执行,对不服从或者拒绝执行的,依情节轻重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三、出入境人员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凡发热人员必须自己向所在村(社区)或单位主动报告,不按要求及时报告,产生扩散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对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病人、疑似病人,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六、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七、禁止在集贸市场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违法出售、收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
九、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严重情节的,以“非法行医罪”从重处罚。
十、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从重处罚。
十一、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执行职务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十二、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十三、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十四、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对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以“抢劫罪”从重处罚。
十五、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从重从快定罪处罚。
孝感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社会维稳组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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