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经常出现被执行人债务未完全厘清的情况,这就需要执行员理顺法律关系,善作调解工作,早日促成既定债务履行。近日,应城法院执行局高效执结了一起带有群体性特点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维护了数十户中小商户的投资权益,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情简介】
某生鲜市场管理公司与某开发投资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某生鲜市场管理公司租赁某开发投资公司名下农贸市场用于生鲜产品集中经营,市场内外部装修等由某生鲜市场管理公司负责,该生鲜市场管理公司享有将市场内门店对外分租的权利。
因经营不善,某生鲜市场管理公司长期拖欠某开发投资公司租金。后经应城法院一审和孝感中院二审,判决确定解除某生鲜市场管理公司与某开发投资公司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某生鲜市场管理公司应向某开发投资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197万余元,某开发投资公司则应补偿某生鲜市场管理公司装饰装修费用及不可移动物残值348万余元,可移动物则由某生鲜市场管理公司自行搬离。
因案涉标的较大,且需要出租人拿出现金流补偿承租人的不可移动物损失,某开发投资公司配合度不高,某生鲜市场管理公司遂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员认真研判了判项,认为既然双方当事人互负履行义务,那么可以先行抵消,再就剩余债权进行执行。理顺工作思路后,执行员组织原被告通报了这一执行思路,双方均表示为减轻程序负担,同意径直执行抵消后的剩余债权。经核算,抵消某生鲜市场管理公司拖欠的租金后,某开发投资公司还应返还(补偿)某生鲜市场管理公司不可移动物残值150余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是典型的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互负履行义务的情况,通过执行员善作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同意对抵消后的债权进行执行。执行过程中,作为债权人的某生鲜市场管理公司又对几十户中小商户负有押金租金退还义务。通过引导各方当事人积极守信践诺,同时在执行程序方面“截弯取直”,最终由某开发投资公司出资,将应退还给生鲜市场管理公司和中小商户的租金押金全部履行到位,实现了该农贸市场的平稳交接,切实优化了“身边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来源: 应城市人民法院办公室 一审编辑:程国辉 二审校对:陈雨欣 终审核发:熊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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