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 集中整治行动的通告

应城市公安局 应城市交通运输局 应城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

集中整治行动的通告

为进一步优化道路交通环境,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决定在全市开展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整治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条例》和《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须戴安全头盔,严禁载人超员,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二、摩托车上道路行驶须办理牌证,悬挂号牌,并按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三、驾驶摩托车须办理摩托车驾驶证,并按期换证。

四、不得驾驶无牌无证、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三轮、四轮电动车严禁驶入城区禁行路段。

五、驾驶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在靠右侧车道行驶,没有中心线的道路在右侧靠边行驶,不得随意变道、调头、横穿公路。驾驶电动车在有机非分离道路上行驶时,必须在右侧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在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靠右侧行驶;横过公路时,必须经人行横道通过。

六、不得使用摩托车、三轮、四轮电动车从事非法营运活动。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购买、使用盗抢或来历不明的摩托车、电动车。

八、摩托车、电动车须在指定的地点停放,不得随意乱停乱放,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影响市容环境秩序。

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无证驾驶的一律行政拘留,无牌行驶的一律扣车,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一律强制报废;销售、购买、使用盗抢摩托车、电动车的一律追究法律责任;使用摩托车,三、四轮电动车从事非法营运的一律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处罚。

本《通告》自2017年10月20日起施行。

应城市公安局 应城市交通运输局 应城市城市管理局

2017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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